2006年12月5日 星期二

[新聞] 北市公園裡騎單車, 小心被罰

經常前往台北市各公園休憩的民眾,請注意!從明天起,如果你在公園未在指定場所騎腳踏車、溜冰、直排輪; 或攜帶寵物未加防護措施,一旦被公園警察抓到,就要被處罰了。最多會被罰1萬元。

明文規定各項公園常見違規行為罰則的「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」,從今年6月6日公布實施後,勸導期6個月的期限已於今天屆滿屆滿,明天以後的違規行為將可依法開罰。

「台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」直接賦予管理機關執行裁罰權,全市近百位公園駐警從秩序維護者轉變成「公園警察」,對於全市公園內違規行為將主動取締,不再只有口頭勸導。

此自治條例條文共有20條,例如未在指定場所從事腳踏車、溜冰、直排輪、滑板車或高爾夫球練習等活動將會被罰新臺幣2,000元以上10,000元以下罰款。

【2006/12/05 聯合晚報】

1 則留言:

匿名 提到...

勸導要有無煙的社會,在公園騎單車也要被罰,誇張餒!而假日去公園運動騎單車,不想在馬路上騎是怕被車子撞,在公園騎就會被開單,什麼嘛!如果要訓練小孩騎單車,不能在自家附近公園練習,難不成要在家中練習才可外出騎嗎?(台灣的空地己經夠少了,現在也要剝奪想騎單車的人!)